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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平山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8-13 03:06:51  编辑: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219次   【】【】【网站投稿
    (1)离婚未满两年的;(2)申请家庭在本县县城范围内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3)平山镇城中村男性村民家庭及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家庭不得申请;(4)被

    (1)离婚未满两年的;

    (2)申请家庭在本县县城范围内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3)平山镇城中村男性村民家庭及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家庭不得申请;

    (4)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5)配租成功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三、房源及租金标准

    本次分配房源为清空腾退的房源,并优先满足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金补贴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之内10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给予80%补贴,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之内给予9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给予30%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面积给予30%补贴,租住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受理

    我县实行“两级审核”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平山镇人民政府)为受理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为审核部门;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平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核程序

    1.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多部门联合反馈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申报信息与调档数据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通过,并将初审结果提交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2.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于初审通过的家庭,进行资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五、房屋配租

    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在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部门、保障对象代表及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公开摇号配租。住房保障部门将房源摇号分配到户。

    本次摇号配租分二个批次:

    (一)优先批次

    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县级以上见义勇为、65周岁以上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住房面积核定为零的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县级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优抚对象、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二)普通批次

    符合本次配租条件的其它保障家庭。

    六、公示及入住

    县住房保障部门将配租结果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保障家庭按照《平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办理入住手续。

    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或退房的家庭,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共保障房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