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阎庄、石圈等61座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阎庄、石圈等61座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定成果的公告
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县阎庄、石圈等61座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成果予以公告。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全县61座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见附件。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矿渣及倾倒垃圾、渣土;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库区行洪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修坟、挖掘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三)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或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填库、围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确保水库工程运行安全,并需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
四、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界桩和告示牌。
六、对违反本公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平山县阎庄、石圈等61座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1日
附件:平山县阎庄、石圈等61座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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