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为解决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以下简称“参保补贴”),是指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政府给予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项补贴。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它农用地等。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村户口,以家庭联产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被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以家庭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完全失去土地是征地后,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人均土地少于0.03亩的家庭户,自愿将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并解除土地承包权后,视为完全失地。
第七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专户的管理及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支付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要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名单和人数,准确界定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范围及对象。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补贴范围:具有本村户口,以家庭联产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且年满16周岁的农民(不含在校学生),作为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认定的基本依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非法买卖、以租代征、流转土地造成完全失地的;
(二)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三)户籍已迁出本村的,但符合第十条情形规定的除外;
(四)户籍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对方所在地已享受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
(五)《实施方案》正式实施时已死亡的;
(六)空挂户(无承包地、无住房、有户籍);
(七)没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八)因丧偶或离婚等原因,本人及其子女,户籍已迁回、返村居住但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的;
(九)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十)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缴费年限超过《实施方案》规定补贴年限的;
(十一)承包的土地确权给子女,由子女进行农业生产的;
(十二)其它不能享受的人员。
第九条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经认定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先行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并予以封存,本人需在退役、刑满释放当年办理参保手续,次年按照政策享受相应的参保补贴,基准日、补贴标准及享受补贴政策与同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相同。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户籍已迁出的已婚人员,在对方所在地未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且在本村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承包地的,本人可认定为享受补贴人口,其子女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实施方案出台后被征地的,以省政府批复之日为基准日计算参保补贴人员年龄;实施方案出台前被征地的,以县政府出台解决遗留问题方案之日为基准日计算参保补贴人员年龄。出生日期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和方式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参保补贴一次性划入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个人仍按照城乡居民有关政策继续缴费,履行缴费义务。征地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先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征地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该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个人先行垫付,凭征缴机关出具的年度缴费凭证或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权益记录单,于每年第三季度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冲减“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用完为止。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仍选择参加该养老保险的,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享受补贴年限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在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之前,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的,缴纳的保险费由个人先行垫付,凭征缴机关出具的个人缴费凭证或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权益记录单,于每年第三季度到县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冲减“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用完为止。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享受待遇的,按照《实施方案》确定参保补贴数额,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县社保经办机构认定。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依据参保自愿原则,填写《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附表1)、《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附表2)选择相应参保方式。经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登记造册汇总后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表3)、《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表4),由所在乡镇政府核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出具《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完全失去土地证明》(附表5),乡镇政府加盖公章,一并报社保经办机构。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缴费期间出国定居的,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享受待遇的,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支取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余额时,应填写《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报销)申请表》(附表6),附相应待遇领取证明、身份证及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
第六章待遇计发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村委会指定专人持平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办理申报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从次月起计发养老金。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发放。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参保补贴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从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参保补贴金额除以139计发,支付终身。未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照全部参保补贴金额除以139计发,支付终身。
第二十八条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经本人申请可重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再补发。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般不得提前退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报销)申请表》(附表6),经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核准,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本县区域外的;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第三十条对死亡逾期不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相关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人社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社保中心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预存专户、收入及支出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自《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县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20%的比例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按土地纯收益的5%缴纳风险基金,两项费用存入社保经办机构预存账户。
第三十三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县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将批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风险基金从预存专户划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实行多渠道筹集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征地报批社会保障审核材料包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风险基金银行进账单及社会保险费预存收款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由县人社部门初审并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同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
2.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样表)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样表)
4.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样表)
5.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完全失去土地证明(样表)
6.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报销)申请
表(样表)
附件1
平山县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截止 年 月 日(基准日)年龄
( )周岁
户籍所在地
被征地批次
或用地项目
征地批复
日期
按照《 》文件规定,本人自愿选择参加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定不再更改。
本人签字(摁手印): 年 月 日
村委会申报意见:
经审核同意申请人纳入城乡居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意见:
经审核同意申请人纳入城乡居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社保机构复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申请人纳入城乡居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本表由被征地农民本人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并留指纹确认。
“基准日”与“征地批复日期”一致。
3、本表一式三份,本人,乡镇政府,县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4、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式三份附后。
附件2
平山县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系 村村民,根据《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省、市再出台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时,本人不再重新办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字(摁手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