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有奖举报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砂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石)、采砂行为,防止矿产资源、河道及耕地遭受破坏,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守护平山的绿水青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
二、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范围开采、超许可种类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私挖乱采等非法开采点位,坚决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设备、建筑物、毁闭坑口井口及道路)标准彻底取缔。
四、对受雇佣为非法开采提供劳务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用于非法开采的专门工具和财物依法没收。对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依法追缴。
六、对明知是违法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追缴,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牟取利益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行为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线索,支持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打“矿霸”“沙霸”,维护全县生态环境安全。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0311-28295873、0311-82911630进行举报,也可以发送短信至13021806526(只接受短信举报)。举报的非法采矿采砂线索一经查实,县政府将给予举报人3000元及以上奖励。受理举报单位将严格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隐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日
来源丨平山融媒(平山县广播电视台)








